近日,颇受媒体与地产界广泛关注的现代城业主状告开发商房屋氨气超标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判一次性补偿原告孙某、张某各5万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告孙某诉称,其于1999年与中鸿天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了位于朝阳区现代城公寓2号楼房屋一套,并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中鸿天公司于1999年底交房。原告入住后,感觉房间内气味难闻,具有强烈刺激性。后经中鸿天公司委托的环境检测部门检测发现,现代城公寓2号楼部分楼层空气中氨浓度高出国家环保部门出具的参考标准,原告购买的房屋氨气含量约超过国家参照标准54倍以上。氨气严重超标的原因经中鸿天公司查明,系施工单位北京市第三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冬季施工时,为防止混凝土凝固加入含氨的防冻剂所致。墙体内的氨挥发最少需要2年,一般为3-5年,最长可达15年。事件发生后,中鸿天公司虽曾采取添置空气净化器、媒体公开道歉等措施,但这一切并未真正消除其屋内的氨气,同时又出现了噪音污染。原告认为,中鸿天公司所售房屋内存在有毒氨气,无法正常居住,该行为已违反了对其所售房屋质量的默示担保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要求中鸿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购买的房屋进行修补,直至该房屋达到《室内环境标准》,同时提供在此期间相同品质的周转房一处,或由原告自行修复,中鸿天公司补偿其自行修复费用,共计225676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5468元,原告张某的诉讼理由与孙某基本相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代城公寓2号楼的建设工期从1998年9月8日起至1999年11月20日止,北京市第三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在冬季施工时,购买使用了含尿素的商品混凝土。原告孙某是在1999年4月25日与中鸿天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现代城公寓2号楼一住宅,并于2000年3月1日入住。原告张某是在1999年5月31日与中鸿天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现代城公寓2号楼另一住宅,并于1999年12月18日入住。而北京市是从2000年3月1日起禁止在住宅工程中使用含尿素的混凝土防冻剂,涉诉房屋的建设与销售均在此之前,当时在住宅工程的冬季施工中使用含尿素的混凝土防冻剂,并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属国家准用。当时的民用建筑竣工验收标准中也不包括对住宅内的氨气浓度进行检测,涉诉房屋在向原告交付前,已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中鸿天公司在发现氨气超标的问题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因此,中鸿天公司对原告所购房屋内氨气超标没有过错。原告所提的房屋修复方法,尚不能证明是科学、可行、经济且持续有效的,法院不予认可。
  原告与中鸿天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获得适于居住的房屋,但目前原告所购房屋内存在氨气,对人体有一定损害,确有不便于居住的情况。原告获得适于居住房屋的合同目的受到影响,不能充分实现,中鸿天公司应按照公平原则对原告给予适当补偿。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李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