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开审最大金融票据诈骗案
发布时间:2004-02-27 浏览次数:2972
如果不是站在被告席上,谁也不会相信这3名戴着眼镜、文质彬彬的年轻人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策划导演了建国以来沈阳最大一起金融票据诈骗案。
在法庭上,3名被告人姜明海、唐相庆、李宁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唐相庆从单位转出客户4000万存款一事供认不讳,但对于谁是“主谋”,谁花了多少钱等问题互相推诿,均辩称自己“不是主犯,是从犯”。
庭审从早上10时许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8时才结束,这在沈阳市中院庭审史上也是首次。
“揽储奇迹”:票据诈骗4000万
35岁的唐相庆大学毕业后,先在辽宁省证券公司工作,后于1999年进入华夏银行沈阳分行盛京支行任客户经理一职。2002年上半年,经证券公司28岁的工作人员李宁阳介绍,唐相庆与锦州人姜明海相识。随后,为了共同的“利益”,三人成为“好朋友”。
据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姜、唐、李三人经预谋,在2002年7月到8月,由姜明海出面,以揽储为由让沈阳4家单位存入该银行人民币一亿元,这在当时还创造了一个“揽储奇迹”。唐相庆在姜明海的指使下,将其中两家单位的印鉴卡复印后交由姜某伪造刻制。随后,唐相庆胆大包天地将两家公司合计4000万元的存款转入实为唐和李所有的沈阳天武房屋开发公司在该银行开设的账户上。
案发:客户经理22天不见踪影
2002年10月17日,银行发现客户经理唐相庆22天没来上班,电话也联系不上。在清查其负责的账目时,惊见4000万元已经从客户的存款账户上消失,立即报案。
沈阳市公安局经保分局经过缜密侦查,发现天武房屋开发公司实际法人代表为唐相庆和李宁阳,立即开始抓捕二人。2002年10月28日,唐相庆在大连被抓获;2002年11月12日,李宁阳落网;2003年8月30日,姜明海落网。
法庭调查:互相推诿否认预谋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经过3个月的审查,在今年1月4日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沈阳中院在昨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第二被告人唐相庆第一个接受法庭调查。
公诉人:唐相庆,法庭第一个调查你,就是因为你认罪态度好,希望你珍惜机会。
唐相庆(低垂着头,小声地回答):我知道。不过我没有预谋,也没有想占有这些钱。
公诉人:你怎么想起来要把储户的钱取出来的?
唐相庆:当时我贷出去500万收不回来,单位要我负责还,而姜明海说存钱的单位一时半会儿不会动这些钱……
公诉人:你怎么把钱取出来的?
唐相庆:姜明海私刻的印鉴、公章,我买的转账支票和汇票……
公诉人:你怎么知道是姜明海刻的?
唐相庆:在宾馆里听姜明海打电话让刻章的人送过来。
公诉人:取出来的钱你拿了多少?
唐相庆:我和一家企业谈合作,汇去1000万,其中有120万是好处费。其它的他俩花了,我不知道。
公诉人:你花这些钱的时候知道是犯罪吗?
唐相庆:知道是犯罪,但我和别人合作投资就是想赚钱把单位的钱还回去……
被告人姜明海和李宁阳也不承认事先有预谋,李宁阳甚至否认参与了转款的事,而姜明海则对私刻企业印章、指使唐相庆复印存款企业印鉴等事予以否认。
票据诈骗:最高可判死刑
在举证阶段,针对被告人法庭表现,公诉人康猛出示了包括35份证人证言、40余份书证在内的近百份证据,用以证明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金融票据诈骗。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金融票据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且造成实际无法挽回的损失特别巨大,可以判处死刑。”庭审结束后,康猛检察官告诉记者,“一般诈骗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票据诈骗是1997年新《刑法》诈骗罪中惟一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互联网
文章作者: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