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综治委、司法部等6部委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在2005年年底以前,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将给予免征3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意见》规定,这两类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此外,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国家也将给予税收扶持。其中,安置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40%以上的,可以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
文章出处:转载自京华时报
文章作者: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