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了配合国务院清理工程欠款工作的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准备起草关于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司法解释。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如:该条的优先权,是债权的先取特权,还是法定抵押权;这种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还是隶属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从权利;是对全部工程款具有优先权,还是对物化劳动部分的工程款具有优先权;优先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与小业主的所有权、银行的抵押权如何平衡等等。为了在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建筑企业尽快实现法定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计划在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即着手起草关于适用《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的司法解释。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