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超市发”超市销售过期水果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超市发”公司退还原告孙某价款三百七十四元六角五分,赔偿原告损失五十元。
  原告孙某诉称,2003年12月24日,其从“超市发”公司下属商店购买了该店二次包装的水果,总计价款374.65元。当时服务员说水果都是新进的,里外一样新鲜。但当其准备食用时发现水果里面都已变质,包装上的标识也已经超过保质期。其中椰子表面的标识虽然未过期,但在该标识下面还有另一个标识,该标识记载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原告认为“超市发”公司所属商店有欺诈行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双倍返还购物款共计749.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超市发”公司购买水果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法》。被告公司在椰子表面采取重复粘贴标签的行为,表明其已知水果超过保质期限,但仍然隐瞒真实情况进行销售,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因此,被告公司除退还原告所购椰子支出的销售价款外,还应增加赔偿椰子销售价款的一倍。
  原告所购的另外4种水果标签上,已明确显示超出了保质期的情况,说明超市并未采取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销售的行为。因此属于因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而构成的违约行为,故被告应将水果销售价款退还孙某。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李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