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认定驰名商标11件
发布时间:2004-05-11 浏览次数:2319
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艳芳介绍,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 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说,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与否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即认定该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方当事人对商标驰名提出异议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再行审查。应当说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不存在没有法律依据问题。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问题比较复杂,除贯彻实施《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将会继续重视涉及驰名商标等有关问题的研究,注意在审判实践中积累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审判经验,适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制。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认定的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作出认定。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还实行个案认定原则,即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案具有作用,不必然对其他案件发生影响。
自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全国法院共认定了11件驰名商标,分别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dupont”商标(化工、电子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舒肤佳”(香皂)商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红蜻蜓”商标(皮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拼pin”商标(休闲服装)、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仙霞”商标(服装)、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白雪”商标(文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立邦”(涂料)、“国美”(国美电器)及“劲牌”商标(白酒)、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再林”商标(药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撒可富”商标(化肥)。
文章出处:转载自人民网
文章作者:丁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