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从保护农民切身利益出发,强化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作用,促使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两千余户受害农民获得赔偿。
  2001年7月,被告人贾某受被告单位北京某复合肥有限公司委托到河间市推销化肥,并积极促成被告人田某与该公司达成化肥代销协议。随后该公司供货414吨,田某将化肥售给原告周某等2285户农民共357.35吨。2002年4月,该批化肥暴露出质量问题,直接造成受害人小麦产量减幅50%,经济损失达百万余元。检察机关对化肥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向河间法院提起公诉后,周某等2000多户受害农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107006.76元。
  此案因受害人数、受损作物面积大且关系农村社会稳定而备受当地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河间法院对此案极为重视,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分析和研究案情。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他们把保护受害农民利益、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作为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注意在调解上下功夫,多次对被告当事人讲法释理、晓以利害,明确指出如能主动赔偿损失,将被视为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判处。经过深入细致的调解,被告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双方最终达成和解,2285户农民最终获得赔偿款51.2万元。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钱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