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艾滋病官司”判决 受害者获赔36万余元
发布时间:2004-05-12 浏览次数:2442
河北省武安市邑城镇农民王为军近日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时陈述,他的妻子靳双英待产期间,曾于1997年7月30日住进沙河市康泰医院接生,8月1日生下一女婴。8月4日康泰医院给靳双英输血400ML。靳双英在产后不久出现了“双乳肿痛、口腔溃疡”等艾滋病早期症状,1999年4月经北京地坛医院检查,证实靳双英感染艾滋病病毒,靳双英于当年5月16日死于家中。不久,他的女儿也被查出感染艾滋病毒。为此,王为军怀疑康泰医院给妻子输的血有问题。
2000年8月,王为军将康泰医院告上法庭,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2001年10月15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康泰医院赔偿王为军一家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6.2万元。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3年8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不清”为由,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9月23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检验,违规采血输血,靳双英死于艾滋病的事实清楚。法院判决,被告沙河市康泰医院赔偿原告共计362042.55元。此外,法院驳回了沙河市康泰医院的反诉请求及原告的其他请求。但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仍然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今年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进行了公开审理,4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出处:转载自新华网
文章作者:吕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