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举办的企业破产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在长沙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傅志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时昌和国家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深化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就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作了规定。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对我国企业法人破产问题作出了部分规定。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方面,随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实施,非国有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大量增加,这些企业的破产目前无法可依;另一方面,现行企业破产法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不够完善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实施破产制度中,也积累了大量经验与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根据立法规划,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从1994年3月开始组织起草破产法草案,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从去年8月启动了草案修改起草工作,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形成了目前的《企业破产法(草案)》。
  座谈会上,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和有关企业的领导、专家和学者对破产法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文章出处:转载自《湖南日报》
文章作者:彭楚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