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避免当事人因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而导致的对裁判结果的不服,河南省嵩县法院认真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由鉴定人当庭接受质询、解疑释惑,极大程度提高了案件的服判息诉率。
  该院在审理原告周永良诉被告张东喜等5人房屋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中,法庭根据原告人的申请和原、被告自愿选择,依法委托洛阳市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站对房屋损坏原因及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做出鉴定结论。由于涉及专门技术问题,开庭审理时法庭通过多方努力促使鉴定人员出庭,就所做出的鉴定有关问题接受法官及双方当事人的发问、质询,鉴定人一一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和说明。这一做法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该案的当事人虽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鉴定结论各有各的认识,但都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并称赞说:“鉴定人能够出庭接受质询,增强了我们对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性的信心,对法庭公正审判的信心。”
  据统计,2002年以来,该院审理的涉及鉴定的37起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的达31起。在所有鉴定人出庭的案件中,无一起申请重新鉴定,判决后上诉的仅2起,二审均维持原判。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徐光辉 张纯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