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涉“非典”行政案宣判
发布时间:2004-05-20 浏览次数:2420
2003年12月9日,金键康经县林业局审批,取得了上饶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颁发的江西省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养殖种类为果子狸。12月14日,金键康从龙南县购进果子狸种苗31只,共花费50900元。 2004年元月8日,由于当时广东省疾控中心等机构的有关专家对在广东市场上采集的果子狸进行检测,发现果子狸粪便中有大量的冠状病毒,与人类身上相关的病毒有高度的同源性,存在着野生动物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可能性,省卫生厅、林业厅等部门为此联合下发了一份内部明电,要求对果子狸饲养场所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2004年元月19日,县林业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及当地乡政府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金键康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消毁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本来无可厚非。但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现四被告实施宰杀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发定程序,显属违法。而该行为所造成的原告损失也应依法予以赔偿,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