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内地与港澳地区商事法律实务研讨会今天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出席研讨会。
  万鄂湘说,为加强对涉港澳案件的审判管理,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规定,比照涉外商事案件对涉港澳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提高了案件审级,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了港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加强涉港澳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适用于涉港澳商事案件的多个规范性文件,明确对涉港澳合同仲裁条款效力、申请执行港澳仲裁裁决的案件适用内审程序。同时,加强对涉港澳商事案件的审判监督。三地司法交流与协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为单一制国家不同法域、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司法合作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万鄂湘指出,内地与港澳在法律制度、司法理念、司法实践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具体表现在司法管辖权、实体法的适用、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法院判决的执行等方面,对三地之间的经济交往和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了阻碍作用。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要从中国国情出发,通过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与三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司法协助制度,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文章出处:转载自人民法院报
文章作者:王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