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港澳地区商事法律实务研讨会召开
发布时间:2004-05-20 浏览次数:2313
万鄂湘说,为加强对涉港澳案件的审判管理,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规定,比照涉外商事案件对涉港澳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提高了案件审级,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了港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加强涉港澳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适用于涉港澳商事案件的多个规范性文件,明确对涉港澳合同仲裁条款效力、申请执行港澳仲裁裁决的案件适用内审程序。同时,加强对涉港澳商事案件的审判监督。三地司法交流与协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为单一制国家不同法域、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司法合作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万鄂湘指出,内地与港澳在法律制度、司法理念、司法实践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具体表现在司法管辖权、实体法的适用、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法院判决的执行等方面,对三地之间的经济交往和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了阻碍作用。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要从中国国情出发,通过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与三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司法协助制度,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文章出处:转载自人民法院报
文章作者:王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