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与买房人签订了预售协议,并收取了定金,但是到签订正式合同时,买房人却发现房产公司又将自己定购的房屋高价卖给了他人。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北京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双倍返还买房人支付的定金38万余元。据悉,这是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北京市首起终审判决的购房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案。
  去年1月,39岁的王女士与宝泰隆公司(原为北京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双方约定:同泰公司以每平方米7125元的价格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女士,并约定4月份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日,王女士就支付给同泰公司购房定金人民币40万元。
  4月,当王女士按约定与同泰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时,得知同泰公司已将房屋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这让王女士感到很愤怒,认为同泰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把同泰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解除双方协议,双倍返还定金。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同泰公司收取王女士支付的购房定金后,又以更高的价款把房屋卖给第三人,应承担双倍返还赔偿责任。该房屋价值96万元,法定定金为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所以法定定金应为19万余元,最终法院判令同泰公司退还王女士40万元,另赔偿王女士19万余元。
  相关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5种情况可以适用双倍赔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文章出处:转载自北京青年报
文章作者:李罡 范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