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定金又卖房 北京首例购房双倍赔偿案审结
发布时间:2004-05-21 浏览次数:2380
去年1月,39岁的王女士与宝泰隆公司(原为北京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双方约定:同泰公司以每平方米7125元的价格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女士,并约定4月份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日,王女士就支付给同泰公司购房定金人民币40万元。
4月,当王女士按约定与同泰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时,得知同泰公司已将房屋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这让王女士感到很愤怒,认为同泰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把同泰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解除双方协议,双倍返还定金。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同泰公司收取王女士支付的购房定金后,又以更高的价款把房屋卖给第三人,应承担双倍返还赔偿责任。该房屋价值96万元,法定定金为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所以法定定金应为19万余元,最终法院判令同泰公司退还王女士40万元,另赔偿王女士19万余元。
相关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5种情况可以适用双倍赔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文章出处:转载自北京青年报
文章作者:李罡 范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