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北京今日阳光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00年11月23日,北京今日阳光公司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签订了一份《资产委托(受托)管理协议书》,约定将其在沪深股东帐户内的全部现金3000万元委托给金融所管理。期限届满后,金融所没有归还今日阳光公司全部现金。因金融所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今日阳光公司将中国人民大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向今日阳光公司支付994.4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一中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