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婚内索讨哺乳权案调解成功
发布时间:2004-05-25 浏览次数:2266
原告康会敏与被告张斌于2002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29日,康女士生育一女儿(至今未报户口)。原告生育出院后,将女儿留在被告处。后原告去看孩子时遭到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尚在哺乳期的女儿随原告生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七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小孩尚小,如果法院强行判决必然给今后的执行带来困难。承办案件的法官认为,虽然大人之间恩怨难断,但都会一心想要孩子幸福。为此,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最终在主审法官的协调下,原告康慧敏终于和被告达成协议,女儿随父亲生活,暂由爷爷奶奶照顾,原告康慧敏可随时探望及照顾女儿,尽一个做母亲的义务;原告在孕期做检查及住院生产费用共4646.3元,除去三被告以前已支付的,被告再付1500元;至今孩子的户口问题仍未解决,为孩子办户口大概需5000元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一半(2500元);如果原告去看女儿时,被告再蛮横无理不让看,原告将坚决让女儿随其生活。
在二七法院里,康会敏终于见到了朝思夜想的女儿,她将女儿抱在怀中,脸贴着脸,眼泪止不住往下流。8个多月了,这是她见女儿的第二面。康会敏告诉记者,“原来我是痛恨孩子的父亲,弃我们母女不顾,才痛下决心把他告上法庭。今天我看到了孩子,她在爷爷奶奶的照顾下长得白白胖胖,也就放心了。”关于接受调解一事,康会敏表示满意,并称事情告一段落将全力打工挣钱,和两位老人一同抚养好孩子,而且决定在经济条件允许时,单独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张光辉 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