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法官审核权统一归高级法院行使
发布时间:2004-05-27 浏览次数:2429
据了解,任命法官和提请任命法官的审核制度是2002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加强任命法官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确立的。最高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上述制度的确立,有力地推进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审核、备案的范围不够明确,审核、备案的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初任审核通知》针对相关问题,对初任法官审核作出了更为具体可行的规定。
《初任审核通知》进一步明确,审核对象的范围仅为初次任命和提请任命为法官的人。并规定初任法律职务为人民法院院长或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有关干部协管工作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考核,不再另外履行审核程序。
在审核权限上,《通知》规定初任法官的审核分为两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报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中级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初任审核通知》立足法官队伍管理的长远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将审核权统一收归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同时,《初任审核通知》规定了审核的具体程序和审核重点。审核重点包括被审核对象是否具有政法行政编制;是否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是否具有法官法规定的不得担任法官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官法关于法官不得兼任有关职务及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是否符合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的其他规定。
《初任审核通知》还对审核工作的监督做出了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监督,受理有关投诉,使法官任命工作公开、透明,并接受群众监督。
另外,《初任审核通知》还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审核备案情况提出了要求。有关审核工作的公文格式此次也得到了规范。
文章出处:转载自人民法院报
文章作者:张守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