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将立法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时间:2004-05-27 浏览次数:2317
根据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购买商品房户籍迁入南京市未满6年的;外地来宁就读的在校学生;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拒绝管理机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的;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权获得法定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而未采取相关措施或者主动放弃的。
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如实反映家庭收入情况。申请人不得采取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管理机关查实,该家庭两年之内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文章出处:转载自《江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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