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司考试卷总分将由400分增加为600分考生如何应对司考总分增加后对部门法考点分布预测
发布时间:2004-05-28 浏览次数:3412
这次变化可以说是司法考试的重大变革,也是一次必要的、合理的变革。长期以来,司法考试(律考)在前三卷(客观题卷)对各种题型的分值分配采取一刀切的态度,每题均为一分,和其他规范化的考试相比应该说是罕见的。众所周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的解答难度是逐次升高的,即使涉及知识点的范围一样,后两种题型很难直接运用简单的“排除法”技巧,答案“独一无二”的单项选择题更让考生心仪,因为简单的排除法在这里大有用武之地。可以说,旧有的平均主义分值分配方式对水平较高的考生是不公平的,难以拉开档次。一场考试得分的高低,主要应当取决于考生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考生在分数上的回报应该和他的付出成正比。当高水平的考生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解答出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后,他取得的分数却和解答出容易得多的单项选择题是一样的。这就会逐渐使得考生对题目表达繁冗的个别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进行舍弃,因为花费同样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其他题目上可以保证更高的准确率,在得分上也更划算。另一方面,过去的司法考试在卷四(主观题卷)的命题倾向上存在着主观题客观化的表现,一个案例题几乎变成了若干个选择题的组合,问题设置的越多越细,那么其所涉及的知识面也就越窄,考生也就更有可能通过对所考核知识点的“猜测”来解答题目。诚然,主观题的评分一直是各类标准化考试所头疼的问题,将主观题客观化无疑能增强阅卷效率,减少争议,但这是以牺牲主观题的本质属性(阅读->分析->论述)为代价的。自从去年司法考试增加了无标准答案型主观论述题之后,今年这一题型将继续保留并有所加强,这对培养法律人才的理论功底和思辩能力无疑极有意义。这是对某些考生死记硬背、短期突击的备考方法的致命打击。
商法和经济法
商法和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庞杂的部门法体系,他们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文件之间共同点不多,但都属于理论要求不高,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
卷四的无标准答案型主观论述试题不大可能在此出现,商法中的案例仍将是一道最客观化的主观题,得分容易。至于前三卷客观题,从过去的经验来看,本部分考核试题的题型中单项选择题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部门法,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比重不高,也就是总体比较简单。这一部分要做到所谓的“客观题主观化”是有局限的,很难有实质的提升。2004年的单选题从数量上要增加不少,去年为30道题,今年为50道题。预计商法和经济法部分将在单选题这一领域比较突出,另外两种题型虽然也会出现但数量不会太大,2分题的出现并不会导致考核知识点的扩展,对考生的复习准备来讲没有显著影响,还是属于“送分题”部分。但必须指出,近年的司法考试对商法和经济法的考查方式存在着一种十分明显的倾向,即在理论深度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主要是因为这一部分和实践联系紧密,单纯的理论点确实不多),通过扩展考核范围来加大难度,一个选择题的四个选项往往从四个不同的角度来设计,对其中任何一个选项把握不准都会前功尽弃导致失分。针对这一现象,一方面考生要强化记忆能力,要花苦工夫。但另一方面更重要,就是学会对法律规定的精确理解,这种精确理解未必是精确记忆,这是没必要的,更是不现实的。它指的是对法条背后立法目的的深刻领悟。对现有法律学习的最高境界就是使自己成为“立法者”,看破蒙在法律条文上的面纱,真正理解核心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既要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这是简化记忆内容,准确运用知识点解题的“金钥匙”。
民 法
预测2004年司法考试民法部分,将继续充分体现“理论考查命题”的总体思路,沿袭民法部分考查方式“喜新不厌旧”的特点。从总体上讲,近年来民法试题增加了理论上的难度,对考生的要求从简单法条记忆转向了对综合运用概念、原则及原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追求,这也体现出司法考试作为全国司法界精英选拔性考试的特点。具体而言,民法各部分各具特色:(1)合同法自1999年以来一直是民法考查的重点,但是考试形式有所变化:总则部分从单纯的法条记忆转向对相关知识点的综合运用;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每年都考查,其他有名合同逐渐向跨部门、章节知识点结合的考查模式转变。(2)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在分值上仅次于合同法,经过多年考查,主要知识点都已经被覆盖,由此导致两个趋势:首先是重要的知识点每年都出现,存在较多真题变形情况;其次是加大理论难度,以适应考试本身区分度的要求。(3)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总体分值不如前两者,但往往与合同法部分内容结合考查,以增加考查难度;此外,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理论难度,造成考生理解记忆上存在一定的障碍,需要理论梳理理解。(4)婚姻继承法部分分值相对较少,并且出现了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因此在掌握常靠知识点的同时,更需要对新内容着重把握。
许多考生认为,民法部分学习感觉不错,但是往往不能得到高分。这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民法较为贴近生活,使得民法知识看似比较好理解,由此有部分考生就想当然的作题;其次,民法内容博大精深,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因此有相当部分知识点需要依靠理论解决,这就造成考生复习中的盲区。针对2004年考试,希望在民法部分分值能够有所突破,就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第一,必须加强对民法的体系、制度价值等原理性内容的把握,以应对主观题的考查,特别是论述题的考查;第二,在复习中需要及时动笔,进行归纳、比较和整理,对情况相同、相似、截然相反的法条和制度予以记录,在脑海中形成体系化的网状知识结构,应对多项选择题的各种选项。例如:对合同相对性、民法中的抗辩权、优先权(优先购买权、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责任形态(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替代责任)等知识点的整理,都将对整个司法考试民法部分产生极大的裨益。
刑事诉讼法
2002年的首次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从2000年的33分猛然增加到55分,涨幅高达66%。根据我们的统计,从律师资格考试到统一司法考试,分值增加最大的学科首当其冲的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在司考复习中的重要性也因此得到进一步提升。作为法学的主干学科,刑事诉讼法的考查方式几乎覆盖了司法考试的所有题型,是司考中为数不多的占分大户之一。因此其必将成为400分改600分影响最大的学科之一。由于刑事诉讼法的分值属于司法考试中的高分值学科,位居第一集团,是司考得分的主战场,所以在复习战略上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没有主战场的胜利,就不可能获得司考战役的全面胜利。
2004年的刑事诉讼法的考试估计有如下特点:
1.以考查法条为主,考查理论较少
刑事诉讼法所考查的知识点几乎全部是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内容的直接考查,较深的理论问题考查较少,这是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命题的基本特点和基本规律。从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的考试情况来看,命题直接以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来命题的尚占相当分量,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的解释、“六机关”关于刑诉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则的分值比例不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的考题除了主要围绕法条涉及这一显然特点以外,在内容上,重点是考查各诉讼主体的权利或者权力。所以在读书和练习中一定要以权(力)利为复习中心,兼顾义务。
2.重点永远是重点,而且在不断重复考查
刑诉法比较侧重的知识点始终是考试的重点,主要是:1基本原则;2管辖;3辩护与代理制度;4回避制度;5强制措施;6证据及证据运用制度;7附带民事诉讼;8自诉案件与简易程序;9一审程序;10?二审程序;11?再审程序。刑事诉讼法部分的考查重点基本上没有变化,大量研究表明,不少考点实际上是不断换角度的出现。这不但印证了一句名言:“司考重来不怕重复!”也充分说明了历年真题研究,对司考复习的重要价值与意义。
3.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两种题型的训练力度
记分规则的变化,必然带来复习策略的变化。只有顺应规则变化的考生,才能掌握规则变化后考试的先机。由于刑事诉讼法增加的分值主要来自于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两种题型,所以必须顺应试题记分规则的变化,有意识地,针对性地突出加强对这类题目的训练和复习,才能提高自己的得分能力,提高自己的过关系数。又由于这类试题的难度大于单项选择题,所以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两种题型将成为摔开一般考生、拉开分数距离并脱颖而出的主要措施。
4.警惕综合性、隐蔽性和理论性试题
有关证据部分的试题,最容易出理论性试题,这是历年来的惯例。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在注重考查对法条规定记忆与理解的同时,对理论部分考查要求有所提高。有部分试题需要借助一定的理论基础才能回答,如不定项选择题的第55题、第89题,就比较注重诉讼法理论的考查。另外,2003年的选择题型综合性也比以前有所增强,开始注重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于一体进行考查,如多项选择题第52题、第57题。而2002年曾经在文书题中很隐蔽、很巧妙的设计了对管辖的考查。这些趋势都说明,司考的综合性和隐蔽性在不断加强,需要大家在复习时格外注意。
去年的论述题虽然在推出的程序上受到一些批评,但其加大综合运用法理能力考查力度的试题改革方向受到了一致的好评。仔细研究去年的论述题,我们不难发现论述题考查模式的一些规律与特点,即从社会热点问题选择事例,以某部门法为主,兼顾宪法和法理知识的综合性考查。而在这样的考查模式下,刑事诉讼法其实也是出论述题的知识点,尤其是涉及刑事司法改革的内容,既属于社会热点,也是当前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还能兼顾到对刑事诉讼法的考查和宪法及法理水平的综合性考查。由于试卷四试题总数量增加为12道,这一改革在为出两道论述题留下空间的同时,也为进一步增加刑事诉讼法考查论述题提供了充裕的空间。所以大家应该对此给予适度的关注和应有训练。这一建议当然不仅限于对刑事诉讼法的复习,还包括民事诉讼法、刑法、民法等其他司考重点学科的复习。
行政法
一、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的考核将成为司法考试行政法部分的出题重点
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试卷四在原有案例分析题型不变的前提下,分值由过去的100分调整为150分,答题时间由过去的3个小时增加到三个半小时。这种调整的主要理由是:司法考试应当加大并突出对考生知识和能力的综合考查。从去年考试第四卷增设无标准答案题型主观论述题的反应来看,普遍认为这一改进的方向是正确的。司法考试应当加大并突出对考生分析能力、运用能力、文字能力及法律思维等方面的综合考查,在去年考试中增设的无标准答案型主观论述题体现了这种思路和方向,是成功的,应当在今后的考试中坚持并进一步增加这种题型。如果说去年这种题型的地位还处于不稳定状态的话,那么此后该种论述题将作为一种成功的经验长期保持下去。而这种无标准答案型的论述题出题的可能性集中在行政法和法理学方面,而且事实上两者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如去年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论述,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于法理学方面的知识。因此,在行政法部分的复习中,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学习。事实上,行政法基础理论部分的出题重点是可以锁定的,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合法、对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的救济、抽象行政行为的可审查性等等。
二、行政诉讼法将继续成为行政法部分的一个考试重点,分值将进一步提升
从往年的考试情况来看,行政诉讼法是历年的绝对重点,特别是近两年,在2003年除论述题外的33分中占到19分,在2002年的36分中占到12分,占据1/3到1/2的比例,可见其重要地位。在考点的分布上,行政诉讼法部分的考题分布在试卷二和试卷四两部分,在试卷二关涉行政诉讼法的选择题中,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占分值的绝大部分,如2003年试卷二关涉行政诉讼法的试题分值共计13分,其中多项和不定项选择题占了11分,此前的考试情形基本上也是如此,这无形中意味着试卷调整后的行政法试题答题风险增加了。另外,试卷四的案例分析题目中,每年都会有一道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案例,分值基本维持在5分左右,试卷结构调整以后,这种考点还将存在,分值也将有一定的增加。
国际法
一、600分制对考点分布的影响预测
尽管目前也在不断强调加大并突出对考生分析能力、运用能力、文字能力及法律思维等方面的综合考查,但司法考试毕竟不同于研究生考试,它是职业资格考试,因此重视对实务性、规则性知识点的考查的大格局不会有根本性变化。所谓规则性知识点就国际三法而言主要是那些直接涉及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知识点,如国际公法中的主权及其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国际私法中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则;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各方当事人(卖方、买方、承运人、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担规则等,都是过去、现在和将来考试的重点,因此,在考点分布上“重者恒重、轻者恒轻”的规律不会因为这次调整而变化。
二、600分制调整对国际法各科的具体影响
在国际三法中,受调整影响最小的是国际私法,由于国际私法复习难度相对较小,考点突出且易把握,因此,国际私法的得分情况会因为分值增加而对卷一整体得分有一定的改善作用。影响较大的可能是国际公法,因为国际公法的考点具有极强的分散性,多选题分值的加大会使国际公法更加容易失分。
国际经济法的试题难度在国际法中是比较高的,这次单选题题量的增加将会使试题难度整体上有所降低,考点的集中将会使多选题、任选题的得分更加容易,因此如果复习到位,国际经济法的得分也会有较大增长空间。
文章出处:转载自人民法院报
文章作者:王小龙 姚海放 邹建章 刘志刚 段庆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