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国际儿童节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召开减刑假释宣判大会,对23名未成年犯予以减刑,对5名未成年犯予以假释,当场释放。这些被减刑假释的少年犯现在有些已经不再是孩子了,他们最大的22岁,最小的18岁。据了解,当天被减刑假释的少年犯中,绝大多数是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的,刑期最长的是18年。400名在少管所关押的少年犯参加了此次减刑假释宣判大会。
  面对这些失足的孩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注入教育、挽救、感化的理念,力争使一个个扭曲的灵魂得到矫正,使一颗颗失落的心重新燃起对未来的希望之火。
  宣判会后,一中院少年法庭的法官们分两组对十余名未成年罪犯进行了回访,其中包括北京某网吧纵火案的三名罪犯。其中两人今年都已经16岁了,谈到对以往犯罪的认识,两人不约而同地表示极为后悔。他们说,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后果那么严重,造成那么多的人员伤亡和那么大的财产损失,深感悔恨,同时对在火灾中伤亡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歉意。
  在今天回访的少年犯中,还有一起抢劫杀人案的罪犯刘某某。这起案件在当时曾引起了极大的轰动,作案时罪犯刘某某年仅14岁。刘的父亲是一个专门从事屠宰业的个体户,刘父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对子女很少说服教育,平时动辄打骂,有时甚至将刘某某捆绑起来,用木棍殴打。从此,在刘某某的心灵深处,就埋藏下了暴力的种子,刘某某认为暴力出真理,暴力可以解决问题。1998年5月,刘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某小学操场欲与该校7岁的一名学生踢球遭到拒绝,他即将该名小学生带出操场并实施了抢劫犯罪,抢劫后他将这名七岁男孩打昏后埋入沙坑,致其死亡。案件宣判后,一中院少年法庭的法官们经常去回访刘某某,针对其犯罪的原因对其进行帮教,经过教育,刘某某自觉改造,多次取得劳改积极分子的光荣称号,并在此次宣判会上被减刑1年6个月。刘某某对少年法庭法官表示,感谢法官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自己将继续努力,争取早日重返社会,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一中院少年法庭的法官们每年都要回访少年犯60余人次,这已经成为一中院少年法庭的一项工作制度,最多的一年,法官们回访了100余人次。对于那些被判处缓刑在监外执行的未成年被告人,法官们每季度都与他们打电话联系,每年固定回访两次。在一中院少年法庭审理的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中,至今没有一名少年犯重新犯罪。
  为做好少年法庭审判工作,一中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组建了一支过硬的审判队伍,在院内挑选业务精通的法官担任少年法庭的审判长和审判员。聘请了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和共青团、妇联及工会干部做人民陪审员、特邀陪审员参加审判。庭审形式也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坐堂问案式的审理方式,改为娓娓交谈,敞开心扉的交流方式。
  一中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非常注重保证少年犯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一中院一律为其指定辩护人。同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确保未成年人犯、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举证、质证的权利;确保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权,让当事人把话讲完。
  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及审判工作特点,一中院还适时地开展对青少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例如在发起诉书和提讯被告人时,对被告人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法制宣讲,使其消除抵触情绪,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接受法律的审判。法官在开庭前及在法庭审理中,注意查明犯罪原因、成长环境、家庭因素、社会影响,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寓教于审,审教结合”是一中院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原则。他们把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通过庭前教育、庭审教育、宣判教育三个阶段,贯彻到整个审判过程的始终,将法庭变成课堂,使审判变成教育,在庭审中注意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寻找感化点,使其破碎的心灵受到极大的震动和感化。
  审判结束了,可审判法官的职责还没有履行完毕。一中院少年法庭的法官们非常注重做好庭后的帮助挽救工作。在一中院少年法庭审判的案件中,凡是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犯,一中院都要求有地方安置,如果本人、家庭不能联系的,法官们就出面帮助其联系接收单位,进行安置。对于有条件回校就读的,想方设法让少年犯返校。有这样一个案例,两名十六七岁的少年,学习成绩非常优秀的少年,看到电视里黑社会老大的嚣张和霸道后很羡慕,两人商量要学一学黑社会老大的样子,因此两人拿着凶器,专门在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抢劫过路行人。被抓后学校老师和家长表示,这两个孩子只是一时糊涂,平时学习成绩非常突出,如果判以实刑,势必会影响到高考,希望法院从轻处理。法官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案情和两个孩子的认罪悔罪表现,考虑到孩子的前途,决定从轻处罚,对两个孩子处以缓刑。学校接收了这两个孩子,家长也表示一定全力监管。一年后,两个孩子同时考上了大学,而且还是国内知名学府。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