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加大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审判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发布时间:2004-06-08 浏览次数:2250
《通知》指出,公共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内容。《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审理好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增强责任感,常抓不懈,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案件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为社会广泛关注。《通知》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案件审判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对于发生在学校、地铁、商场、工矿企业等大型社会活动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事故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案件;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案件;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以及因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导致重特大事故构成犯罪的案件,要抓紧制订相应的审判工作预案,坚决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及时处理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问题,使受害人及时、有效地得到司法救济。
《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大案要案的审判工作,把加强司法审判与加强司法宣传结合起来。对于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案件,受案法院要将其作为当前审判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严格把关,精心做好开庭审判工作,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裁判公正及时。同时,要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形式,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教育、帮助生产单位、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充分发挥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制宣传作用,有效预防和遏制类似案件的发生。
《通知》还就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健全提出具体要求。《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注重认真分析此类案件特点,归纳总结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找问题、发现隐患,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堵塞公共安全管理漏洞,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文章出处:转载自人民法院报
文章作者:张守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