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封“伊妹儿”助审涉外离婚案
发布时间:2004-06-14 浏览次数:2441
这是龙湖区法院首次利用传统送达方式与现代通讯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审结的一宗涉外婚姻案件。十封“伊妹儿”往返穿越大洋,成为这宗涉外离婚案双方当事人和主办法官之间的沟通使者,为案件的高效审结立下汗马功劳??
被告远在加拿大
去年6月9日,汕头市民陈薇女士向龙湖区法院递交起诉状,诉称她与被告李斌于1999年9月在汕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李斌早在1993年已移民加拿大,两人结婚那年年底,李斌便独自返回加拿大,此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令她与李斌离婚。
法院受理后碰到的第一个难题便是如何向被告李斌送达起诉状。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李斌已加入加拿大籍,一般应该用外交途径送达。具体途经是: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我国驻外国的使、领馆→当事人。其周期之漫长可想而知。
“伊妹儿”助审越大洋
为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该案合议庭法官经过认真研究并请示汕头中院之后,决定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直接向被告人李斌发出应诉材料,不久法院即收到有李斌签名的邮件接收回执。
然而到了开庭时间,被告人李斌却没有到庭。第二个难题接踵而来??邮件回执单上的签名是李斌本人的吗?为什么他没有到庭应诉?由于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到李斌,主审法官只能细心研读案卷,从中寻找突破口。当看到原告提交的她与李斌的电子邮件打印件时,主办法官灵机一动,决定按照打印件上的电子邮箱地址试着向李斌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询问是否收到应诉材料并要求其对离婚诉讼进行答辩。李斌很快回复,确认收到应诉材料并寄回送达回证。
法院判决跨国离婚
由于李斌回复电子邮件使用的是英文系统,没法用中文发送电子邮件。合议庭遇到了第三个难题:英文邮件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证据。在汕头中院司法鉴定中心答复无法鉴定之后,合议庭再次发电子邮件要求李斌书写一封书面答辩状到我国驻加拿大使、领馆认证后寄回法院,但李斌答复其所在的城市没有中国领事馆。合议庭又发出第三封电子邮件,要求他将身份证件连同答辩状一起寄来。
在收到李斌的相关材料后,今年4月底龙湖区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判决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6月10日,龙湖法院根据李斌电子邮件的要求向其寄送了该案判决的生效证明书。(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宿华文 陈海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