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升集团败诉名誉权官司-法院认定媒体曝光属正常舆论监督
发布时间:2004-06-16 浏览次数:2077
恒升集团诉称,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在2002年7月30日的新闻栏目《零距离》中播出的“神秘的索尼笔记本”节目中,关于“恒升公司销售的索尼笔记本是水货,恒升公司不具有进口货物的权利”等报道不符合事实,使其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并索赔上百万元。
江苏电视总台辩称,其没有在2002年7月30日报道过涉及恒升集团的内容,且报道内容真实,没有侵犯恒升集团的任何权利。总编黄某也辩称,恒升集团不具备本案主体资格,江苏电视总台报道的对象是北京恒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而不是恒升集团。
一审法院驳回了恒升集团的诉讼请求。恒升集团不服上诉,称电视台的不实报道构成了对恒升商标的损害。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电视台的新闻报道中无关于恒升商标的评价。江苏电视总台的报道是对社会现象进行的正常舆论监督,没有虚构事实、侮辱、诽谤等情节,因而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恒升集团的所有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转载自北京晨报
文章作者:赵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