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朝阳区法院受理了第一起受害人家属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的案件。吴某被撞身亡后,由于肇事司机至今没有被抓获,其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对方先行垫付应由逃逸司机承担的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吴某于今年3月30日晚在木樨园环岛东南角被一辆汽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逃逸,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但尚未抓获逃逸司机。
  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1992年2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自1995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的机动车(包括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的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吴某家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保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先行垫付应由逃逸司机承担的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文章出处:转载自北京晨报
文章作者:颜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