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数据库”惹法律纠纷 一网站因侵权败诉
发布时间:2004-07-16 浏览次数:1637
1999年,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研发的《中国大法规数据库》正式出版。此后,经天公司发现上海徐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其主办的“专家论案”网上复制了数据库内的全部法规数据,放在这个网站“法规检索”栏目中供用户查询。经天公司认为,自己在《数据库》的内容选择、体例编排以及程序设计等方面付出了大量创造性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徐溪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将徐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数据库》、赔礼道歉,并承担20万元的经济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那么,作为汇编作品的《数据库》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这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经天公司认为,《数据库》在查询方法和编排上都体现了独创性,例如按照法律效力对法律法规进行分类,部门规章分类则按照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性质,并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归并,对某些较长的法规标题进行了有效的缩略等等。徐溪公司则认为法律法规本身没有著作权,经天公司的《数据库》只是收集了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等颁布的法律法规,这个范围是固定的,并不具有“独创性”。此外,《数据库》采用的按照法律效力或者行政区划对法律法规进行分类,也只是沿用了既有的分类规则,方法都是唯一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数据库》在部委规章二级分类、法规标题缩略等方面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编排,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经天公司作为在《数据库》上署名的法人,可以作为《数据库》的汇编人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而“专家论案”网“法规检索”的一、二级分类、排列顺序、编码方法及法规标题缩略方式等,均与《数据库》基本一致。徐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网站上所使用的法规数据库是其独立汇编并体现一定的独创性,可以认定网站上使用的法规数据库是复制原告《数据库》而产生的。所以,徐溪公司未经经天公司许可,擅自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数据库》,并且通过自营的网站发布加以传播,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经天公司的著作权。
文章出处:转载自新华网
文章作者:丁慧 杨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