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隐匿会计凭证罪案件在四川绵阳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04-07-20 浏览次数:1878
2002年,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审计组在对绵阳南郊机场建设资金审计中发现,该机场向施工单位收取的投标资料费、定期存款利息、代征税金手续费等大量收入,未纳入单位财务账核算。为了查清这些资金的下落,审计组多次向绵阳南郊机场领导及财务负责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上述收入的真实财务资料。但是,作为机场财务负责人及上述资金直接管理人的袁虹,却将会计资料隐匿,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经过审计人员大量艰苦细致的查证,查出该机场将上述近千万元收入设置“小金库”20多个。在此情况下,袁虹又多次编造虚假会计资料,隐匿“小金库”资金,严重阻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袁虹的上述行为,成都特派办依据审计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四川省及绵阳市公安机关对此案十分重视,立案进行了积极侦查。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袁虹身为绵阳南郊机场建设管理局财务负责人,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小金库”账,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过程中,故意隐匿本单位的“小金库”账务资料,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了隐匿会计凭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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