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加强对审执权的监督力度
发布时间:2004-07-21 浏览次数:1727
一是发挥审判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理顺院长、庭长、审判长和执行长、执行员以及书记员的相互责任关系,强化院长、庭长对法官和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合议庭工作规则》,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做到集体研究案件、集体参加评议、集体对审判质量把关、集体承担责任。有效利用庭务会、案件评析会、法律适用研究、“判前评断”、“判后答疑”等形式,强化对案件的经常性监督。
二是加强对审判、执行流程的监督。严格遵守案件立案、调解、庭审、合议、裁判及执行和解、中止、变更、终止、解除查封、鉴定,物品的拍卖、变卖、处理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和工作制度。各部门设立专人和专项措施对审判和执行各个流程进行严格的全程管理,任何办案人员不得随意超越规定职权。
三是强化对个案监督。对审(执)结案件严格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上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对二(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以及当事人不服判决意见较大、多次上访的案件,不放过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对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审判庭和案件承办人,处理结果或整改意见要书面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是坚持谈话和诫勉制度。对信访举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各类检查等渠道反映的工作人员中存在的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以及违反有关规定,有损于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不良行为,属于轻微违纪行为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实行诫勉谈话制度。
五是完善特邀监督员和司法联络员制度。加强与特邀监督员、司法联络员的沟通与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特别是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
六是建立回访制度。采取约见面谈、登门走访、电话征询等形式,对已审结的案件进行有重点的回访。回访的重点:案件审(评)查发现质量有问题的案件;信访比较集中的法官所承办的案件;矛盾突出、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反映比较强烈和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日常回访由案件承办业务庭(室)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从每月审(执)结案件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重点抽查与随机抽查部分案件回访当事人,每年由院领导带队,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集中回访。回访情况存入工作人员个人廉政档案。
七是增强法院工作透明度。采取设立举报电话和院长信箱、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随案发放《案件情况反馈表》等形式,进一步增强法院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祁云奎、鲁霜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