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检察机关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发布时间:2004-07-26 浏览次数:1744
《意见》对建章立制、严格规范、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作出规定,要求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水平,逐步建立资产购置、使用、管理、处置的一整套操作规程和各环节的具体流程。同时《意见》还要求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加大国有资产管理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检察机关不得以单位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
胡克惠副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直接关系到检察业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要通过强化管理措施,严防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滋生腐败现象;要通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推动检察机关经费和物质保障工作的发展。
文章出处:转载自《检察日报》
文章作者:林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