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法院为中止执行案“把脉”
发布时间:2004-07-29 浏览次数:1576
为了确保当事人诉讼权益得到真正实现,做到案了事了,石门法院从今年3月起,开展了“为中止执行案件把脉”活动,在严格遵守中止执行规定的基础上,出台了《石门法院案件中止执行管理规定》。该规定凡需中止执行的案件必须实行合议,防止中止泛滥化。合议庭在听取案情汇报,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确需中止的,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中止,并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中止执行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一律不得中止,承办人必须限期执行完毕。中止执行案件必须进行公示、通报,增强中止透明度。中止执行案件建立专门台帐,定期进行公示、通报,以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也为悬赏、举报提供线索。龙某与李某债务纠纷案,就是一来访者看到公示后,向法院提供了“李某打工地址和其经济状况有了很大好转”的线索后,该院迅速出击而执行的。中止执行案件必须实行回访、排查,谨防中止无期化。将历年积累的中止执行案件进行重新排查、登记和调配,分头走访当事人,重新查找执行线索,对恢复执行能力的及时执结,有部分执行能力的部分执行,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经过一定程序终结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今年,因回访发现执行线索而执行清结的达9件之多。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郭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