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议通过我国首个低保地方法规---最低生活保障是权利而不是施舍,220万郊县农民也被纳入低保范畴
发布时间:2004-07-30 浏览次数:1563
新出台的这一《条例》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视为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而不是政府对他们的一种施舍,不得设定各种附加“条件”和“义务”。《条例》将原先草案中关于“低保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主动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等“履行下列义务”予以删除,从而减少了强迫性和对低保户歧视的色彩,体现出法规的人文关怀。将草案中“申请人不得采取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低保,经管理机关查实,该家庭两年内不得申请低保。”中的“两年内不得申请低保”修改为“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停发或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减轻了惩罚力度,以保障偶有作假者不因惩戒过重而陷入生活困窘。《条例》还将220万郊县农民纳入低保范畴,为他们撑开低保伞,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对农村低保确有困难的区县,由市财政给予补助,确保按时足额支付”。仅此一项,南京市今后每年将动用500万元财政资金,以补足农村低保经费的不足。此外,这部条例还取消了原先对“农转非”和外地迁入户人群的许多最低生活保障限制。今后,这些人若生活陷于窘境,只要符合低保条件,同样平等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据了解,目前,南京市有7.03万人享受城市低保,4.33万人享受农村低保。南京将在这一法规报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文章出处:转载自法中国青年报
文章作者:郁进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