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首次获“令”查老赖 ---银行、工商、房管、税务等部门不配合调查将受处罚
发布时间:2004-08-02 浏览次数:1992
刘律师是申请执行人北京商业银行樱花支行的代理人。7月26日,当他得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出“委托调查制度”后,就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
法庭上,于爱华法官首先对律师的书面申请进行了审查,即是否有当事人的授权、是否具有律师资格、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之后,他又向律师交代了五项权利和义务:律师应严格按照调查事项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及时将调查结果提交到法院;调查令只能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使用,调查结果只能用于本案的执行;在调查过程中应注意保密,如因律师自身的行为侵害了他人权利,应由律师自行承担责任;在调查过程中遇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协助调查的情形,应及时告知法院等。刘律师点头同意。随后,于法官将调查令签发给刘律师。记者在这张发给朝阳区工商局的调查令上看到这样一行字:朝阳法院委托刘双舟调查被执行人工商档案。调查令结尾写着:如果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说起这起执行案件,刘律师颇感头疼。他说,好长时间以来,他无数次往返银行、房管、税务等单位调查执行线索,每次都被以“没有义务提供”遭拒。而在工商部门那里也只能查到部分信息,一些网页标明无权查询,而且工商部门会在查到的信息上注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有时,他发现了线索后再陪着法官去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又转移了财产。刘律师说,一纸调查令会让今后的调查工作顺利许多。
据于爱华法官说,目前该院执行工作压力很大,每个法官手里都有数百件执行案件。法官虽有权利去调查财产线索却没有足够的精力,法院委托律师调查,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此外,代理律师参与到案件执行中来,也增加了案件执行的透明度。他说,律师拿着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时,对方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法院将按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采取罚款、发司法建议函或者拘留等措施。
文章出处:转载自北京晨报
文章作者:颜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