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义信律师事务所刘双舟律师从朝阳区法院执行法官于爱华手中接过了本市法院自推出“委托调查制度”后签发的第一张委托调查令。拿着这张调查令,他可以到银行、工商、房管、税务等部门查找“老赖”的财产证据和线索。而在过去,这项权利只有法官才能行使。
  刘律师是申请执行人北京商业银行樱花支行的代理人。7月26日,当他得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出“委托调查制度”后,就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
  法庭上,于爱华法官首先对律师的书面申请进行了审查,即是否有当事人的授权、是否具有律师资格、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之后,他又向律师交代了五项权利和义务:律师应严格按照调查事项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及时将调查结果提交到法院;调查令只能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使用,调查结果只能用于本案的执行;在调查过程中应注意保密,如因律师自身的行为侵害了他人权利,应由律师自行承担责任;在调查过程中遇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协助调查的情形,应及时告知法院等。刘律师点头同意。随后,于法官将调查令签发给刘律师。记者在这张发给朝阳区工商局的调查令上看到这样一行字:朝阳法院委托刘双舟调查被执行人工商档案。调查令结尾写着:如果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说起这起执行案件,刘律师颇感头疼。他说,好长时间以来,他无数次往返银行、房管、税务等单位调查执行线索,每次都被以“没有义务提供”遭拒。而在工商部门那里也只能查到部分信息,一些网页标明无权查询,而且工商部门会在查到的信息上注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有时,他发现了线索后再陪着法官去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又转移了财产。刘律师说,一纸调查令会让今后的调查工作顺利许多。
  据于爱华法官说,目前该院执行工作压力很大,每个法官手里都有数百件执行案件。法官虽有权利去调查财产线索却没有足够的精力,法院委托律师调查,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此外,代理律师参与到案件执行中来,也增加了案件执行的透明度。他说,律师拿着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时,对方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法院将按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采取罚款、发司法建议函或者拘留等措施。
文章出处:转载自北京晨报
文章作者:颜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