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大量行政许可条款
发布时间:2004-08-05 浏览次数:1549
“三来一补”凭3份文件备案
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通过了修改一系列条例的决定。按照修改后的《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企业只需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就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可向当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申请立户。而在办理海关登记备案手续时,业主只需凭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的协议、批准文件和税务登记证。这使得广东企业在经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与《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同时修改的还有《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致使环境报告失实,环保部门可处高额罚款,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罚款5000元?1万元,而投资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罚款5万元?20万元。
排污超标车警方可限期维修
同时修改的《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则规定,技术贸易机构和个体劳动者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可从事技术中介或技术经纪活动,取消了此前的“从业资格证”。
而修改后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赋予公安机关对排气污染超标的机动车暂扣行驶证并责令限期维修的权力,但不得指定维修厂家。
文章出处:转载自广州日报
文章作者:张伟湘、任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