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扬在加强法院基层建设部分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抓住并解决基层建设中的主要矛盾(图文)
发布时间:2004-08-17 浏览次数:1687
来自京津冀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和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参加了座谈会。
肖扬指出,基层法院是案件审判的第一线,是司法产品的“第一道工序”,是“司法大厦”的最大基石。全国3000多个基层法院,任何一块“基石”如果成为“豆腐渣”,都将危及整个司法大厦的稳固。
肖扬强调,人民法院的基层建设首先要认真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和要求,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他说,要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就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司法原则。没有独立就没有居中裁判,没有居中裁判就没有司法公正。如果人民法院和法官不能独立客观地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案件就不可能实现公正。基层人民法院和法官一定要自觉地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坚决抵制来自人情、关系、金钱、权势等各方面的干扰。
要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实现公正和效率,就必须做到公开审判。只有公开审判,把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防止暗箱操作、幕后操作,司法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人民法院要实现审判的全面公开,敞开司法的大门,这也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基层法院要做到司法为民,减少上诉、申诉上访,实现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就要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形式,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式,是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强化基层法院的诉讼调解,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调解不成再判决的原则,防止“一判了之”的做法,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矛盾,定纷止争。要重视调解人才的选拔和培养,选择那些社会阅历丰富、善于说服教育的同志担任调解工作。
要实现司法为民、提高审判效率,就要进一步扩大独任审判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我们一方面注重公正,一方面也提倡效率。没有效率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审判的目的是“定纷止争”,纠纷处理得越快,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就越小,就可以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对社会安定团结就越有利。当然,效率不纯粹指速度,不是说越快越好,而是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办结案件。效率要以质量为前提,没有质量的所谓效率是没有意义的,也是群众所不需要的。要提高审判效率,就要尽量简化诉讼程序。要实行“繁简分流”。要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审判方式。要提倡实行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制度,方便当事人诉讼。
肖扬同时强调,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不可能实现司法为民。要解决好基层法院的问题,必须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和制度建设。要提高基层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强化宗旨教育,培养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激励机制;要严格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建立有效的“隔离带”,防止少数法官贪赃枉法、徇私枉法等问题的发生;要进一步提高基层法官的业务素质,开展基层法官审判业务培训;要努力改善法官待遇和办公办案条件,防止高素质法官流失;要特别注意培养基层法院的“资深法官”,防止年富力强的法官提早离岗、退休。一些地方基层法院法官还不到50岁就提前退休,造成法官队伍青黄不接,人才断层,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向当地党委、人大主动汇报,上级法院也要向下级党委提出建议,帮助基层法院留住人才。
二是要切实加强司法管理。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管理出廉洁。基层法院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不仅应该成为审判的专家、行家,而且应该成为司法管理的专家、行家,要努力实现司法职责与行政职责的有机平衡。
三是要大力改善司法环境。基层法院就特别需要注意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善司法工作的外部环境,要善于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要敢于、善于向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说明法院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敢于说明情况,讲真话,说实话,取得党委、人大和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肖扬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要从多方面帮助基层法院切实解决问题。
一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建设一支能担当重任的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党管干部是一项基本原则。对基层法院的领导班子的管理,既包括同级党委的主管,也包括上级法院党组的协管。中央已经明确规定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协管职能。具体而言,地方党委任免、调动基层法院院长必须事先征得上级法院党组同意,任免调动基层法院副院长,必须征求上级法院意见;地方党委在任命基层法院院长时,上级法院要派人共同考察人选;上级法院要利用对下级法院法官比较了解的优势,积极向下级法院的同级党委推荐基层法院院长人选;如果上级法院推荐的人选未被下级法院的同级党委采纳,双方看法不一致时,应提交上级人民法院的同级党委决定,也可以建议进行差额考察。
二是上级法院要帮助基层法院解决法官队伍素质问题。基层法院的法官等级要按照法官法的规定一律由高级法院确定;上级法院法官一般要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拔;各地要建立法官人才库,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由高级法院招收一批经过司法考试的法律院系毕业生,放入法官人才库,放到基层去锻炼,充实基层法官队伍,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三是上级法院要帮助基层法院解决业外负担过多的问题,全心全意地搞好审判工作。比如各种行风评议活动、行政性的各种集中统一行动、各种工作队都要基层法院派员参加。罗干同志在讲话中已经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不参与各地组织的行风评议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出了通知。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不能把法院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看待,不能参加行政执法活动。
四是向地方党委、政府建议基层法院不参加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活动。如果基层法院参加招商引资、搞各种经济创收,势必要破坏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原则。迫使法院与企业合作,法官与商人合作,法院和法官就可能拿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与那些有经济实力的当事人做交易,以换取招商引资、经济创收任务的完成,这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与权威。因此,绝不能给法院下创收指标,不能规定法院上交款项数额。
五是帮助基层法院解决法官执业保障问题。首先是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现在法官成了高风险职业,基层法院法官因为办理案件被当事人殴伤、致死的事件时有所闻。同时,要帮助基层法院维护法官应有的工资、津贴和劳动保障权利,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要帮助基层法院妥善解决各种欠款问题,特别是基建欠款,要向当地党委提出建议,将各种欠款列入当地财政开支,尽快解决。诉讼费该返还的一定要返还。要严格法官的退休年龄,法官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退休。优秀法官或资深法官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任职期限;因公牺牲的法官要享受同公安干警相同的抚恤费;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人民法庭规模化、规范化的要求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的条件,提高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法官的职级待遇,以便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能留住人才。
文章出处:转载自人民法院报
文章作者:何靖 韩元恒(摄影:何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