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发出司法建议保障职工权益
发布时间:2004-08-17 浏览次数:1600
55岁的张某是房山一煤矿的工人。2003年6月,以煤矿拖欠了他6天的工资而向房山劳动保障局举报,称该煤矿从建矿以来,没有支付职工工资清单制度,拖欠其工资,请求房山劳保局予以查处。区劳保局立案后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该煤矿提供的工资表中有明确的工资清单,没有拖欠张某的工资,未发工资是因为张某休息,没有出勤,因此认为张某举报的问题不成立,做出处理举报办结单。张某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复议维持了房山劳保局的处理举报办结单。
张某不服,将房山劳保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理举报办结单。一审法院维持了处理举报办结单。张某又上诉至市一中法院,一中院认为房山劳保局作为劳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有关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作出处理的职责。房山劳保局接到举报后,根据相应的调查结果,作出的处理举报单认定的事实清楚,因此驳回张某的上诉。
一中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煤矿虽然有职工工资表,在工资表中对每位职工的工资情况有明确记载,但是并没有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一中院认为,向职工提供工资清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制备工资表并不意味着企业已经建立了工资清单制度。因此,一中院向房山劳保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在今后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对企业的监察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备的工资清单制度,充分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房山劳保局收到司法建议后,给张某所在煤矿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在42天之内改正,向全矿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逾期不改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房山劳保局在给一中院复函中还表示要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的监察工作,有力地保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范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