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审议选举法修正案 基层选举引入预选制
发布时间:2004-08-25 浏览次数:1760
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就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他表示,选举法自一九七九年重新修订后,先后作过三次修改。此次修改是一次个别修改,以稳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胡康生表示,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建议在直接选举中规定预选。
胡康生说,一九七九年选举法对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规定了预选的方式。一九八六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在一些地方选民集中起来比较困难,搞预选会增加选举的工作量,因此删去了预选的规定。
胡康生说,法工委经研究认为,直接选举中,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过多,经过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预选。
胡康生认为,选举法中对预选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扬民主,防止“暗箱操作”。预选的具体程序,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选举法的具体办法中作出规定。
针对选举法规定的介绍候选人的方式过于简单、有不少选民是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的情形,修正案草案在选举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针对目前在地方人大选举中,贿选、拉票的情况时有发生,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贿选进行了界定。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另外,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措施,还增加了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此外,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还对罢免县乡级人大代表,视不同情况作出了相应规定。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新闻社
文章作者:齐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