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草案形成 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发布时间:2004-09-02 浏览次数:1548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公民个人都希望能开办公司。公司法修改特别注意到了这一点,新增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将更快地刺激市场经济发展。
草案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元,在名称中就要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章程就由投资的个人自己制定。由于是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不过可设监事会。
该自然人投资的5万元既可是现金,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作价等,不过现金出资额要不低于30%,即不低于1.5万元现金。
个人设立公司的程序和普通有限公司相比,程序更简便。带好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到工商机关登记即可。
修改内容多达400余处
除新增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外,草案增加了有关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制度的内容,以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同时提高公司信息公开透明度,增强中小股东权益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等也都纳入其中。
此次修改幅度非常之大,修改增加的内容多达400余处。公司法的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届要审议的立法规划。
草案征求意见后年内提交审议
据参与草案起草的权威人士透露,今年春节过后,国务院法制办开始启动公司法的修改工作,并向各相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于5月底完成了公司法的修改初稿。
该人士表示,这次改动非常大,将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公司投资其他公司、企业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性规定;增加股东股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特别是版权作价出资方式;取消或修改了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公司回购股份。
根据安排,国务院法制办将于8、9月份将征集到的意见进行讨论和最后修改,形成最终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年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解读
1 取消公司投资限制
现行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修改草案:取消了这一限制。
专家解读: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说,恐怕任何一个公司都做不到完全遵守原规定,过去证监会也往往都是采取变通办法处理这个问题。现在修改草案取消了这个限制是面对现实,也能从法律上保障企业的投资。
2 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现行规定: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才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草案:新增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专家解读: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晓森说,此举将极大鼓励公民将资本融入市场。企业是市场经济最微小的细胞,这样的细胞规范发展将刺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即股东),只需要承担注册资金的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将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一人有限公司更符合市场规律。同时,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和普通有限公司相比,更简便。
3 上市公司新增“独董”制度
现行规定:现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中设立董事会和董事有规定,但却没有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2001年,证监会发布规定,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董的主要职责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对董事会独立监督。但事实上,独立董事在很多公司难以独立。乐山电力公司独董提议年报财务调查,伊利股份独董俞伯伟对公司国债投资的质疑,最终都没有得到结果。
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并对担任“独董”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与公司有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同时,草案授予独立董事两项权利:一、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上述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二、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项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专家解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周业安教授认为,在目前公司股权非常集中的前提下,独董是由董事会选出,但他代表的却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样的定位就决定了独董的尴尬处境,在“权利很小,责任很大”的背后,又没有完善的诉讼条件和法律保障,使得独董独立监督的风险太大,没有动力和勇气来指责大股东的违规行为。
有了明确规定后,独立董事能大胆开展工作,有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还应制定出具体保障独立董事行使独立发表意见权的措施。
4 可用知识产权、股权出资
现行规定:发起人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修改草案:发起人除了可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还可用知识产权和股权出资;取消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限制。
专家解读: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说,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既是公司竞争的需要,也是公司发展的需要。
新规定体现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股权出资的认可,降低了公司设立不必要的物质投入,是另一种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方式,能更好地刺激国内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5 股票上市门槛降低
现行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
修改草案: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万元。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要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要求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修改草案对应的数额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专家观点
清华法学教授认为现行规定主要问题是操作性不够强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保护不利”
本报讯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认为,现行公司法的主要问题是操作性不够,对中小股东保护不利;留下了很多法律空白;有的制度缺少具体内容;对有些不作为的规定,缺少相应法律后果的规则。同时,对于国际上的一些成熟的通用做法,我国的公司法没有规定。他举例说,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做出规定”,但是,至今没有制定出相应的规定,诸如普通股和特别股的区别,因而无法从法律上做出判断,影响了公司的有效运营。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俊海博士则认为,修改公司法是我国资本市场走向法治的需要。为更高效地协调好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雇员、供应商、债权人、竞争者、政府、社会中介机构等诸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通过建立健全主体制度、行为制度、权利制度和责任制度,落实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其各行其道、各得其所。这些都有赖于公司法的修改。
链接:公司法修改背景
我国现行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等。
这些修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却并未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和今年的二次会议上,数百名人大代表提出多项议案,建议尽快修改公司法。
公司法的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届要审议的立法规划。
文章出处:转载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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