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为是否违法由作出原司法行为法院举证确认
发布时间:2004-09-03 浏览次数:1522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原司法行为是法院作出的,法院应当掌握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审理确认案件的也是人民法院,与确认申请人相比,法院明显占据优势地位。为切实保障确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平原则,确认案件的审理,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减轻确认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了其他两种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申请确认人民法院不作为构成违法的证据责任,申请人及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均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确认申请人因人身权损害申请确认违法的,由确认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案件中,应当合理确定确认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但无论确认申请人的证据是否成立,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对自己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文章出处:转载自新华网
文章作者:田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