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医院职业病损害纠纷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04-09-07 浏览次数:1656
郑毓兴、张又铮、余国庆、刘殿武4名原告在医院工作期间均从事X线放射性工作,并于近年分别被浙江省放射病诊断小组诊断患有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皮炎、放射性皮肤溃疡、放射性皮肤癌等疾病,损害程度不等。其中,张又铮已于2000年5月在被告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第四指指掌关节离断术治疗。去年4月15日,张又铮4人向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由于不被受理,诉至法院。在庭审中,4原告都向被告提出巨额精神损害赔偿。他们认为,工作中使用的机器是上世纪40年代生产的。院方明知这一状况,仍人为地加大工作量,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在确诊患有职业病后,仍不给他们调换工作,被告应对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则认为,4名医生从事放射工作,日积月累导致放射性职业病,并非院方主观上的故意行为或过错,院方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
日前,此案在湖州市吴兴区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补偿给原告张又铮四人精神抚慰金共计13万元。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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