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04-10-09 浏览次数:1687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和裁判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解释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三)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的;(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为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
另外,记者了解到,这个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出现的新情况而起草的。旨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劳动争议案件,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矛盾,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的职能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将在对社会各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以保证司法解释符合立法本意,符合中国国情,更有利于公平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将持续到2004年11月10日。除中国法院网外,书面意见被要求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一合议庭。
文章出处:转载自新华网
文章作者:田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