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修改研讨 犯罪嫌疑人拟改保释为主
发布时间:2004-10-13 浏览次数:1434
证人不出庭证言不采用
证人证言一直是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许多证人由于怕打击报复等因素,基本上都不出庭作证,仅仅是以书面材料来作证。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法律上的事实应该是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因此,黄松有建议,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其证言由于不能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保释为主羁押为辅
超期羁押一直是影响人权保障的重要问题,国际社会也深切关注。在我国,实行的是羁押为主的制度,于是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大量羁押,甚至超期羁押。
黄松有建议,我国应建立一套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制度,即通常情况下都是采取保释,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比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伪造证据,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对其予以羁押。
受教育权应纳入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范围仅限于人身权与财产权。黄松有说,目前,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对人身权和财产权已作扩大解释,受教育权、劳动保障权等权利也应当纳入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范围之内。
另外,黄松有建议,我国《行政复议法》已经将受教育权等权益纳入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也应当对此明确规定。
可操作性作为修订主要目标
黄院长表示,一直以来,现代《民事诉讼法》都欠缺实务可操作性。对于在审判实务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不少规定。他建议,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将其中相关内容上升为立法的具体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应当作为修订《民事诉讼法》的一个主要目标。
新闻背景
据悉,这是自去年底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后召开的第一次诉讼法学年会,也是本年度中国诉讼法学界级别最高、参加人数最多的一次学术会议。
据了解,现行民事诉讼法颁行于1991年,刑事诉讼法颁行于1997年,行政诉讼法颁行于1989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深化,三大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已明显滞后,无法适应现实需要。近年来,在立法职能缺位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诉讼法进行补充,虽然解决了司法实践的一些“燃眉之急”,但也由此导致司法解释极度扩张,诉讼法被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司法改革措施所肢解、淹没,甚至被架空。依靠司法解释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根本上解决诉讼法的缺陷。修改三部诉讼法势在必行。
文章出处:转载自北京青年报
文章作者:梁克毅 罗爱萍 辛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