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海安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制度》阐明了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性,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了基本要求:一是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二是行政机关当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此后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三是行政诉讼案件比较多的行政机关,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次数一般不少于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半。



      

   
文章出处:海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秦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