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但有人竟以鱼肝油冒充胆红素出售,从中获取钱财,结果落网。日前,南通市海安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宗某、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宗某和王某分别曾因赌博罪和流氓罪被刑事处罚过,二人在服刑期满后,仍然不思悔改,并与他人进行合谋,相互分工,各司其职,以高价收购胆红素为诱饵,骗取他人购买冒充胆红素的鱼肝油。2003年6月26日,二人在江苏省如皋市某娱乐中心附近,骗得受害人郭某人民币5000元。同年7月5日,他们又窜至江苏省海安县,并在该县县城以同样手段,骗得受害人张某人民币16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各退出赃款10500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宗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且宗某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王某也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因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预缴罚金,并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志宏、陈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