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民(化名)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起离奇的欠款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原告张民与被告李升(化名)同是睢宁县的个体工商户。2000年,俩人经人介绍认识,由于同是做生意的,第一次见面,俩人不免客气一番,相互留下了对方的联系方式。被告李升当时将姓名和手机号码写在一张纸上交给张民,并告诉张民可以按照以上方式和自己联系。就是这一平常的举动,却为李升种下了祸根。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双方有了进一步的接触,并在业务上有了一些往来。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李升发现张民做事不太规矩,渐渐就疏远了与张民的业务往来。
    2003年7月中旬,李升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上面注名原告张民起诉其欠款两万元。李升感到不可思议,急忙找张民想问清楚。但几次都未找到。无奈之下,在开庭的那天,李升作为被告出了庭,心想这下可以当面找张民问清楚了。然而张民却委托代理人出庭,他本人却始终未露面。在法庭举证时,原告代理人拿出一张欠条,声称系被告所立。李升看到欠条满脸茫然:自己从未向张民出具过欠条,仔细观看发现上面确实是自己的签名,但欠条的内容却不是自己写的。再一看自己的名字下面有自己的手机号,心里顿时明白了原诿。法庭上,李升把自己留手机号码及姓名的事实向法庭作了陈述。同时原告代理人承认欠条内容系原告书写,却辩称借条内容是经被告认可、并签字确认过的。但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睢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民起诉被告李升欠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徐州中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睢宁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