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门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倪山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40岁的倪山系海门王浩人,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做过不锈钢制品生意、开过饭店、搞过建筑装潢,是个在商界摸爬滚打多年的“大老板”,在当地知名度颇高。没想到一个人人看好的“大老板”竟是一个诈骗犯。 
  1998年1月,倪山为了骗取银行贷款,从村会计处弄到镇合作基金会空白股金券6份,然后伪造了投股人及投股金额18万元,又向朋友借了股金券3万元,以购买建材等需要为由,到信用社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骗取该信用社贷款20万元。同年2月,他以同样的手段在另一个信用社骗取贷款25万元。这些钱主要被他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倪山在1998年向南通某铜业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后,一直无力偿还。在该公司董事长的催要下,倪山编造了与某工程队签订了供应水泥合同,且已开始履行,但因欠水泥厂货款,对方不肯继续发货,只要支付水泥款,以保证水泥厂继续供货,就能从该工程队收到水泥款的虚假事实,向该公司董事长提出从其公司赊购一辆汽车给水泥厂,以保证水泥供应,从而得到工程队货款来偿还该公司的借款。该董事长信以为真,1999年1月倪山便乘机与该公司签订了赊购汽车协议,骗得桑塔纳2000型新轿车一辆,价值15万元。倪山得车后,把车转卖他人,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同年2月,倪山以同样的理由,声称该水泥厂还需要一辆汽车才愿意继续供货,再次骗得该董事长的信任,同该公司签订了赊购汽车协议,又骗得桑塔纳2000型新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万元。 
  2002年12月,倪山与一朋友在河南郑州购买了一张伪造的面额为1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窜至海门,编造了该汇票是新加坡仁隆实业珠海办事处郑州联络处付给他的工程预付款,因郑州下雪不能开工而不好用此款,工程一旦开工即可兑现的谎言,骗取了海门某染整公司老板的信任。倪山以此假汇票作担保向该公司借款10万元,后分得5万元被其全部挥霍。(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文章出处:海门市人民法院研究室
文章作者:张美芳、单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