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引发两场官司,车主之妻赔两死者家属10万元
发布时间:2004-07-29 浏览次数:3733
现年54岁的汤女士家住溧水县在城镇。2002年12月,汤女士贷款20余万元,从江苏金陵汽车运输公司所属的17分公司,转让一辆货车。车子到手后,汤女士雇用了两名驾驶员姜某、朱某。去年3月22日11点左右,汤女士丈夫吴某陪同驾驶员姜某、朱某运货至陕西境内的一处下坡弯路时,因车子严重超载,加之驾驶员姜某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货车失控,坠落桥下,车毁人亡。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姜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随后,朱某家人将江苏金陵汽车运输公司及汤女士一并告上法院,要求金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汤女士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不久,法院判决支持了朱某家人的诉讼请求。该场官司刚刚结束,今年3月,姜某的家人又将金陵公司及汤女士一并告上法院,索赔15万元。
庭审时,金陵汽车运输公司辩称,姜某家人的诉讼主体错误,金陵汽车运输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汤女士辩称,她虽是车主,但驾驶员姜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所以,他们皆请求法院驳回姜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事故车的行驶证署名虽是金陵汽车运输公司,但该公司已将车辆转让给汤女士,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为汤女士。另驾驶员姜某与金陵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所以,姜某家人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雇工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雇工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本案中,驾驶员姜某是汤女士及其丈夫吴某生前雇用。发生交通事故,是因车辆超载和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当所致。车辆超载,吴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车行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驾驶员姜某负有责任。综合本案,汤女士应承担相应赔偿。于是,法院判决汤女士赔偿姜某家人5万元。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李自庆、王玫、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