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锯树高空坠落致重伤 园林公司、包工头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04-07-30 浏览次数:3769
去年11月,因浦口区拓宽改造迎江路需要,须将原路边的4棵大泡桐树砍走,14棵法桐树要将3米以上的树枝据掉,再移走。何某通过他人介绍,从浦口园林公司接手了这项工程。由于此次任务在时间上要求紧急,加之何某在此之前刚和园林公司接手过类似的一项工程,双方合作很好,彼此也很信任对方,也未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达成协议。很快,何某便招来董某等人。谁知董某在修剪法桐树时,从树上摔下,从大约3米高的树上坠下,造成高位瘫痪的严重后果。园林公司和何某一起被受伤的董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园林公司将园林绿化施工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何某,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所有经济损失。对原告的起诉,两被告均认为不应该由其承担责任。被告园林公司辩称,未与何某签定过合同。原告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该公司将修剪行道树的业务发包给何某,原告也不是本公司职工,他在修剪树枝时摔下受伤,与本公司无关,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园林公司的起诉。被告何某辩称,其与原告均受雇于被告园林公司,原告工作时从高空坠落而受伤,园林公司是树木的管理者和受益人,明知修剪树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不审查原告是否具备空中作业这一特殊工种的资质证书的情况下,雇佣原告修剪树木不采取防护措施,并放任这种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浦口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作为包工负责人接手园林公司的行道树修剪工程,双方之间虽未重新签订书面发、承包合同,但之前有过类似的书面协议为基础,双方之间又已构成事实上的承包关系。此外,何某作为包工负责人,招来原告等民工修剪树木,原告与何某之间显属雇佣关系。故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其雇主何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园林公司从与何某“合作”之始,明知何某没有空中作业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却将砍伐和修剪树木的工程发包给何某施工,有违国家法律之规定。现原告在修剪树木中遭受人身损害,要求园林公司与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正当,故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董某经济损失42562.8元,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处理。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