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医院为患者诊断病情时将癌症误诊为一般炎症,致使患者丧失治疗良机达两年之久,责任究竟如何承担?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这起医患纠纷案,认定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75%)赔偿这名患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9301.80元。
  现年51岁的患者刘女士,系丰县县城的一名下岗工人。2000年8月18日,她因身体不适前往丰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经检查认为是结肠癌,需动手术,遂住进医院。在8月20日的手术中,主治医师发现不是结肠癌而是肠套叠,便临时改行套叠复位、回盲固定手术。后对术中发现的肠系膜根部的淋巴组织切片进行病理检验,诊断为淋巴结慢性炎。10天后刘女士出院。2001年8月、2002年5月和7月,刘女士因腹痛三次入住丰县人民医院,均被医生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予以禁食、灌肠、减压等治疗,排除梗阻。2002年9月21日,经丰县人民医院进行CT检查,诊断为结肠癌。刘女士遂赴南京,在南京中大医院治疗28天,逐步确诊为恶性淋巴瘤,并先后化疗7次。2003年8月,刘女士在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行右半结肠切除手术,并多次化疗。经南京军区总医院对丰县人民医院于2000年8月20日手术中提取的淋巴组织切片进行病理检验,结论为恶性淋巴癌。2004年3月,徐州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丰县人民医院因技术水平原因,病理诊断为慢性淋巴结炎属误诊,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
  四次住院均被误诊,导致自己的病情贻误,丧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刘女士一怒之下,以丰县人民医院构成医疗事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
  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患病后到丰县人民医院就诊,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刘女士被医院误诊误治是事实。医院将恶性淋巴癌误诊为淋巴结慢性炎、粘连性肠梗阻治疗,贻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应承担民事责任。刘女士身体存在恶性淋巴瘤是主要原因,医院误诊只是导致其失去最佳治疗时机,对其身体健康的损害而言是次要原因,以承担45%的责任为宜。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刘女士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2674.68元。宣判后,双方不服判,均提起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将患者恶性淋巴癌误诊为淋巴结慢性炎、粘连性肠梗阻治疗,错误认识病情达两年之久,严重贻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致使患者发展为恶性淋巴瘤晚期,治愈难度加大,存活率降低。根据目前的医疗文献,恶性淋巴瘤的治愈率在20%至60%之间,但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具有重要意义,故医院对刘女士误诊的过错行为对其治疗有较大影响,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75%)。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令医院赔偿刘女士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9301.80元。

文章出处:丰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刘秋苏、司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