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药是国家严禁非法制造、运输、使用的危险物品,但被告人张某却为小利铤而走险,为他人运输二百余公斤炸药,近日,徐州市九里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05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为贪图小利,用机动车为刘某运输非法制造的炸药252.42公斤,当行至九里区时代大道时,被徐州市公安局九里分局巡逻的民警发现,民警让两人停车检查,两人弃车逃跑,其所运输的炸药被收缴,后两人被抓获。经中国矿业大学爆破技术开发公司鉴定:该炸药为自制硝铵类炸药,具有爆炸力。
  庭审中,只有小学文化的张某称是不懂法害了自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为他人运输私自加工制造的炸药,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张某非法运输的炸药数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但该炸药未交付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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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姜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