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区法院首用“自由心证”断案
发布时间:2003-12-10 浏览次数:3848
一家失火,殃及邻居,因无法断定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双方闹上法庭。日前,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依据“自由心证”原则确定了赔偿数额。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断案在南京市尚属首次。
去年12月16日下午,家住徐家巷39号的退休工人胡某家的房子和41号邻居的房子都被烧成了废墟。经查,火灾是由南京肥皂厂宿舍的电路老化引起的。但南京肥皂厂一直没有赔偿胡家屋内的财产损失。今年3月,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8万元。
由于8万元损失只是胡某根据回忆确定的,法官因此依据“自由心证”原则认定,按照目前市场的商品价格,肥皂厂应酌情赔偿6.5万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胡某屋内财产的价值,胡某没法举证,南京肥皂厂也没有对胡某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证,法官根据调查相信胡某的财产损失肯定超过6.5万元。遂依据“自由心证”原则作出判决。
去年12月16日下午,家住徐家巷39号的退休工人胡某家的房子和41号邻居的房子都被烧成了废墟。经查,火灾是由南京肥皂厂宿舍的电路老化引起的。但南京肥皂厂一直没有赔偿胡家屋内的财产损失。今年3月,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8万元。
由于8万元损失只是胡某根据回忆确定的,法官因此依据“自由心证”原则认定,按照目前市场的商品价格,肥皂厂应酌情赔偿6.5万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胡某屋内财产的价值,胡某没法举证,南京肥皂厂也没有对胡某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证,法官根据调查相信胡某的财产损失肯定超过6.5万元。遂依据“自由心证”原则作出判决。
文章出处: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雨 民、伟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