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沭阳县法院运用新规定 审结首例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03-12-11 浏览次数:3738
12月1日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之日。当天,宿迁市沭阳县法院运用此《规定》审理一桩离婚案件,先行调解成功,庭审仅耗时5分钟。
12月1日下午,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共同来到沭阳法院请求离婚。该院立案后,交由民一庭徐法官按简易程序审理此案。16时,徐法官在该院第十法庭准时开庭。依照《规定》,法官在向双方当事人交代诉讼权利后,立即进入先行调解程序。原、被告同意调解,并当庭向法官出示了庭前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经徐法官审核确认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徐法官要求写入庭审笔录后,再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并捺印,指定当事人在三日内领取调解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随即宣布闭庭。
12月1日下午,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共同来到沭阳法院请求离婚。该院立案后,交由民一庭徐法官按简易程序审理此案。16时,徐法官在该院第十法庭准时开庭。依照《规定》,法官在向双方当事人交代诉讼权利后,立即进入先行调解程序。原、被告同意调解,并当庭向法官出示了庭前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经徐法官审核确认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徐法官要求写入庭审笔录后,再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并捺印,指定当事人在三日内领取调解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随即宣布闭庭。
文章出处: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