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为落实“司法为民”举措,适时推出便民诉讼的新做法。从2003年12月起,该院对文化水平较低、诉讼能力差的当事人,实行口头起诉登记,使那些书写诉状困难,又无能力聘请律师的当事人也能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及时解决纠纷。
  2003年12月18日下午,一位76岁的农村老太王程氏,凭着本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在该院立案大厅顺利地办理了赡养诉讼的口头起诉立案手续。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第一起口头诉讼案件。
  长期以来,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起诉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的条文,但是,实践中却很难实际执行。其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但主要还是这一法律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如:实行口头起诉,没有起诉状,如何向被告或被告人送达诉状副本?口头起诉如何进行记录等?为了将“司法为民”宗旨真正落到实处,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精神,特设计制作了“当事人口头起诉登记表”、“当事人口头起诉证据登记表”。当事人只要通过口述,讲明诉讼请求、简要案情、原因和理由,立案人员则根据当事人的叙述,将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职业、住址、诉讼请求、简要实事及理由等基本信息填写于表格中,并由当事人确认后签字或者按印,立案手续即可完成。此举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又免除了以往立案人员需反复讲解、口授当事人书写诉状、纠正错别字、示范生字等诸多不便。同时也避免了因立案人员指导当事人书写诉状,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合理怀疑。
 
文章出处: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红梅